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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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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案

主旨: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A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且有併計私立學校任職年資者,如併計後逾年資採計上限(擇領月退休金者為40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為42年),其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年資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未取捨者,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以優先採計公校年資審定之。爰是類人員於107年7月1日後退休生效且併計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後逾採計上限,並經教育部或各主管機關核定優先採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年資者,得於採計上限範圍內重行具結選擇採計之公、私立學校退休年資。
三、請貴校通知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教師,如經當事人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請於110年8月19日前,提出申請重行審定退休年資。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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