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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人事處書函以,臨時人員109年依勞動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事假、特別休假及留職停薪,且全年無工作事實,扣除超過30日以上之普通傷病假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臨時人員109年依勞動請假規則分別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及留職停薪,且全年無工作事實,應扣除超過30日以上之普通傷病假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2月24日總處給字第110001279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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