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經調查或查證屬實,是否適用教師法第18條進行懲處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教師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經調查或查證屬實,是否適用教師法第18條進行懲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5844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合先敘明。
三、倘教師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經調查或查證屬實,屬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情事,其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5844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合先敘明。
三、倘教師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經調查或查證屬實,屬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情事,其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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