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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設置要點前經行政院108年7月4日院臺護字第1080180717號函訂定。
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設置要點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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