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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

本準則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預定施行日期:113年8月1日。
(二)國民小學需依法設置獎管會、國民中學需設置獎懲會處理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事宜。
(三)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個人)、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及輔導室)、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獎管會或獎懲會之決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以下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懲處:
1、違反學校服裝儀容規定,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2、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五)有關情感教育應考量保護學生身心安全之規範目的,明確規定懲處要件,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
(六)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七)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八)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獎管(懲)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管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九)學校應落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並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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