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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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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學期中非因公請假出國,相關規定如說明及附件。

說明:
一、有關教師學期中非因公請假出國案件,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請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參照下開補充規定辦理:
(一) 基於五倫、人道立場考量,如教師本人或其配偶之二等親以內親屬具有結婚、生育、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各校斟酌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二) 教師於學期中無課務期間(不得調課、補課及請人代課、代理),如有其他正當事由申請非因公請假出國,請各校審酌教學及校務發展,依個案情形覈實認定給假。
(自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26日新北教人字第1140555349號函截錄。
二、考量尊重教師自由安排假期選擇,教師於學期中假日非因公出國,倘無公務活動且未涉及調課、補課及請人代課、代理等情形,採事前報備方式辦理,應於出國前至校務行政系統完成出國報備註記,惟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 倘屬具相關身分須辦理赴陸港澳地區相關程序者,應依規定完成特定登錄或通報程序。
(二) 為兼顧緊急事件聯繫、校務運作及學生受教權益,教師應審慎規劃行程並預留緩衝期間,避免影響課務。
(自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5年6月1日新北教人字第1151026984號函截錄)
三、餘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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