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第1學期的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
115學年度第1學期的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於115年9月17日(四)前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請自行下載或至人事室取用,填寫完成請將申請表1份及相關證件影本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繳驗證件:國中小免繳驗證件,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收據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則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於本校初次申請者,請再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除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已獲各類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故請具有雙重補助身分者,務必審慎選擇。
(三)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務請自行事先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以免觸法遭究辦。
(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需向子女就讀學校更換為全額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繳驗證件:國中小免繳驗證件,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收據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則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於本校初次申請者,請再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除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已獲各類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故請具有雙重補助身分者,務必審慎選擇。
(三)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務請自行事先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以免觸法遭究辦。
(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需向子女就讀學校更換為全額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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