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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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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D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發布之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略以,教師有本辦法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是以,教師倘符合上開規定情形者,請各校(園)依規定核准後報送本局備查。
三、檢附旨揭修正發布令影本及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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