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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E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發布之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以,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是以,教師倘109學年度符合上開規定情形者,應辦理另予成績考核,爰請各校(園)依考核辦法第15條規定,將渠等成績考核結果報送本局核定。
三、另本局前於110年7月2日以新北教人字第1101235336號函送教師成績考核審查作業部分附件內容,亦請併同配合本次修正後之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四、檢附旨揭修正發布令影本、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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