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中和國中

校園網站

:::
活動宣導

活動宣導

 

:::

轉知:有關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之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程序,請查照。

主旨:有關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之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0363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前揭法規表示學校性平事件調查完畢後,性平會應提出調查報告予學校,倘有懲處建議,學校應自行或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如:正式教師依據教師法,相關人員得參閱教師法配套子法,無相關聘任辦法及適用法規者,由用人單位依調查結果為之。
三、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學校人員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應依各該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報本局核准,未規定者則免報。另性平事件懲處涉及身分改變,學校報本局核准同時應以書面告知當事人事件處理結果及申復權利,併予敘明。
四、次查性平法第27條之1立法說明略以:「八、本條所定消極資格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規定,毋待載明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仍對受僱者發生效力,惟學校內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宜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本條消極資格之規定,俾資周延。九、本條所定消極資格雖毋待載明於學校之聘用人員契約或約僱人員契約,仍對該等人員發生效力,惟宜於各該契約中載明本條消極資格之規定,俾資周延。」性平法第27條之1係勞動基準法之特別規定,應依性平法規定辦理。爰請貴校檢視校內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無載明前述本條消極資格之規定。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