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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得否兼任街頭藝人一案,請依該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得否兼任街頭藝人一案,請依該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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