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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部分,請貴校注意修正內容,並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部分,請貴校注意修正內容,並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27日主席裁指示事項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二、考核辦法本次修正第5條、第6條及第24條,重點略述如下:
第5條修正重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第6條修正重點:修正第3項及第4項關於考核懲處權追究時效規定。
第24條修正重點: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109年2月20日)。
三、請學校確實依新修正考核辦法,適用教師成績考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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